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探索专家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院管理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行为,正确运用学术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是学院党委在教学科研方面决策的参谋机构。主要负责对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发展、科研计划、科研和技术服务成果、重大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审议和评议,促进全院学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3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专业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创造的原则,树立科研和学术研究的正确导向,引导学术研究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
第4条学术委员会由全院不同专业的正教授、副教授代表组成。其成员原则上第一学历须是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应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充分考虑其专业分布和年龄结构,应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经党委会研究批准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5条学术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专业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2人,办公室主任1人。学术委员会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6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审批程序,对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委员人数应不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经党委会审核批准,可随时予以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换届,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7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第8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人选,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9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院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根据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院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职责
第10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规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11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召开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
第12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所形成的集中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给学院领导决策时参考。
第13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14条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纪要,主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附则
第15条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16条本章程由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7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